上饶市人民医院医药代表来院拜访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上饶市人民医院
医药代表来院拜访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行业作风建设,规范医药代表在我院的从业行为,严明行业纪律,深入纠治医药购销领域不正之风,提高医院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自觉性,依据《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江西省卫健委《医药代表医疗机构内拜访工作人员管理办法(2021年)》、《江西省医药代表从业行为管理办法(试行)》、上饶市卫健委《医药代表医疗机构内拜访工作人员管理办法(2024年试行)》等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药代表,是指代表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聘请的从事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等产品学术、商业推广的工作人员(工程安装维修人员、投标人员、技术人员和配送企业工作人员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作人员,主要指公立医疗机构内与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购买、审批、管理、使用有关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院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部门接待医药代表工作负领导责任,医德医风办负医院监督责任,药学部、医学装备科、集中采购办负组织管理责任,其他有关职能、临床、医技科室主任负本科室直接管理责任。
第五条 各科室在医德医风办监督下,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第二章 接待管理
第六条 医药代表在医院开展有关产品学术、商业推广活动,应先在药学部、医学装备科进行登记建档,由医德医风办统一备案管理。原则上医药代表每年至少登记一次,中途更换代表应及时申请变更,未经登记的医药代表不得在医院开展有关产品学术、商业推广活动。
第七条 医药代表在医院进行登记建档,应当包含如下事项:
(一)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医药代表备案信息表;
(二)具体授权开展的业务和授权期限;
(三)加盖企业公章的廉洁承诺书;
(四)医药代表(药品类)在医院登记建档的信息应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备案平台所备案的医药代表信息相一致。
第八条 医院实行接待日管理制度:
(一)预约登记。医药代表填写《医药代表来院预约登记表》提交医德医风办公室进行来院预约登记。
(二) 接待审批。来院预约审核同意后,药学部、医学装备科及相关业务科室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邮箱等方式回复是否接待,明确时间、地点、接待部门及人员。对推介新产品和敏感药品、协助举办学会(协会)学术活动的,需征求分管部门负责领导意见后进行回复。
(三) 规范接待。接待部门应当按照“三定三有”即“定时定点定人”“有预约有流程有记录”要求进行接待。各相关科室按照本科室工作情况,接待时间原则上为每周三下午,接待地点为北院区后勤楼三楼培训教室Ⅳ,遇到特殊情况需调整时间地点的向医德医风办报备后方可进行,接待人员须2人以上在场,由相关职能部门、临床医技科室工作人员组成。接待时由相关职能科室做好记录,医德医风办随机抽査流程与记录。
(四)相关要求。严禁任何科室和个人私自接待医药代表,不允许医药代表未经备案预约在诊疗区域、办公区域进行产品推介和促销活动。被接待医药代表与事先备案人员信息不一致的,应由被接待人说明理由,否则取消接待。被接待的医药代表与事先预约人员信息不一致的,应由被接待人说明理由,并报医德医风办备案,对未提前预约或身份信息复核未通过的医药代表一律不予接待。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医院建立医药生产经营企业诚信记录档案,记录有关企业在医院的诚信守规行为和违规行为。
第十条 医德医风办公室会同药学部等相关职能部门,不定期深入临床、医技科室及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检查,如发现医药代表私下开展相关活动的,立即劝离并保留证据;必要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并记入诚信记录档案。
第十一条 医药代表不得违法违规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形式向医院工作人员(含其近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给予回扣,不得委托技术人员、安装维修人员等统计本公司产品在医院内使用量,不得向医院工作人员索取产品销售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医药代表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将该企业申请列入江西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医院视情节给予涉事企业有关产品限量采购、终止与其合作关系等处理措施,情节严重的,医院永不购入该企业的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
第十三条 医院工作人员在医院内违规私自接触医药代表的,纳入医德考评管理,与晋升晋级相挂钩。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医药代表登记备案表
附件2:医药代表来院预约登记表
附件3:医药代表来访备案登记接待表